一、出臺背景
根據《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》(交規(guī)劃發(fā)〔2024〕90號)、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》(交辦運〔2024〕44號)、《福建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(fā)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閩發(fā)改規(guī)〔2024〕15號)要求和我省實際,為更好實施補貼政策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,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起草形成《福建省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》。經與有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,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(fā)改委、省財政廳、省公安廳、省商務廳聯(lián)合印發(fā)實施。
二、補貼對象、標準和期限
(一)對象標準
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(以下簡稱申請人)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、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、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,實施差別化補貼。其中:
1.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見表1。
2.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,并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:
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補貼=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+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補貼
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=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+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
其中,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或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標準見表2。
3.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標準為3.5萬元/輛。
表1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
車輛類型 |
提前報廢時間 |
補貼標準(萬元/輛) |
中型 |
滿1年(含)不足2年 |
1.0 |
滿2年(含)不足4年 |
1.8 |
|
滿4年(含)以上 |
2.5 |
|
重型 |
滿1年(含)不足2年 |
1.2 |
滿2年(含)不足4年 |
3.5 |
|
滿4年(含)以上 |
4.5 |
表2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
車輛類型 |
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(萬元/輛) |
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標準(萬元/輛) |
|
中型 |
2.5 |
3.5 |
|
重型 |
2軸 |
4.0 |
7.0 |
3軸 |
5.5 |
8.5 |
|
4軸及以上 |
6.5 |
9.5 |
(二)實施期限
自2024年7月31日起執(zhí)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。
三、申報要求
由申請人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:
(一)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補貼資金的,提交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》《機動車注銷證明》《道路運輸證》(或《道路運輸證》注銷證明),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(二)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,提交報廢車輛的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》《機動車注銷證明》《道路運輸證》(或《道路運輸證》注銷證明),新購置車輛的《機動車行駛證》《道路運輸證》,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(三)申請新購置車輛補貼資金的,提交《機動車行駛證》《道路運輸證》,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四、監(jiān)管職責和義務
各地市人民政府、平潭綜合實驗區(qū)管委會是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,要嚴格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、市配套資金管理,嚴禁截留、擠占或挪作他用,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、償還地方政府債務、地方“三保”,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。對發(fā)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(包括偽造、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、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)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,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(guī)嚴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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